重庆立法规范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向基层一线下放临机处置权,固化递进式预警“叫应”机制
本报讯 记者庄娅琳报道 《重庆市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系重庆首部专门规范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的地方性法规,立足当地山地丘陵广布、江河支流密布,暴雨、山洪多发频发,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的实际,系统构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转移实施、安置保障、责任追究全流程制度闭环,着力将基层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固化为法治规范。
《条例》最具突破性的制度设计,是向基层一线下放临机处置权。针对以往紧急险情下层级审批易贻误避险时机的堵点,《条例》明确,当出现山洪、水位暴涨等8种紧急情形时,乡镇(街道)可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无需等待层层审批,同步向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这一规定将决策权直接交到离险情最近、最掌握现场情况的一线主体手中,破解基层“等指令、怕担责”的困境,为群众生命安全抢出避险“黄金时间”。
为打通预警落地“最后一公里”,《条例》将重庆已建立的分段分级分类分层递进式预警“叫应”机制(见图表)固化为法定要求。预警送达坚持“技防+人防”双轨并行,依托“141”基层智治平台向基层责任人下达指令,配套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传统手段,实现受威胁区域预警全覆盖,以“应叫尽叫”保障“应转尽转”。
《条例》将当地数字化治理成熟实践固化为法规制度,贯穿避险转移全链条,要求将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纳入全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统一管理、动态更新;推动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感知设备与数据资源接入统一平台,建立河道上下游区县汛期水情即时共享机制,与周边省份加强暴雨洪水预警信息互通;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基层智治平台开展预警“叫应”、转移调度,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基层避险转移效率。
在责任体系构建上,《条例》建立“市政府统筹抓总、区县政府组织部署、乡镇(街道)一线执行、村(社区)落地到户”的四级责任体系,厘清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保障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多头指挥;细化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员摸排、台账建立、入户动员、点对点帮扶等具体任务。同时,《条例》明确全社会共治规则,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避险转移工作,公民负有配合转移的法定义务,对经劝导仍拒不服从转移指令且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依法采取保护性转移措施;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安置服务与心理疏导。
立足山区群众居住分散的实际,《条例》突出人文关怀与精准帮扶,明确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群体建立专门清单,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安置采取集中与分散、就地与异地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并配套提供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服务。
此外,《条例》支持高风险区域群众搬迁避让,鼓励地质灾害影响区、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村(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对需要拆建、新建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搬迁补助、宅基地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着力从源头上降低灾害风险。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